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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07龙溪村级财务公开(二) 2007-12-17
花岩浦村 2007年6月30日 现 金 258.24 银行存款 669002.06 应 收 款 969925.50 长期投资 21566.00 固定资产 754260.84 减:累计折旧 84702.93 在建工程 4779565.22 经营支出 165710.69 管理费用 88392.59 农业发展支出 6500.00 应 付 款 1554159.00 应付福利费 50304.49 专项应付款 212000.00 资 本 419866.00 公积公益金 4380554.03 经营收入 590202.00 发包及上交收入 145320.00 补助收入 15800.00 其他收入 2272.09 小密溪村 2007年6月30日 现 金 775441.33 银行存款 174236.66 应 收 款 -35027.41 库存物资 28.33 长期投资 394034.83 固定资产 408558.85 减:累计折旧 32211.92 在建工程 1519679.15 经营支出 94623.30 管理费用 78002.26 其他支出 23784.83 农业发展支出 3759.73 短期借款 958500.00 应 付 款 295659.42 内部往来 10282.00 应付福利费 -144825.52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8741.00 专项应付款 1237000.00 公积公益金 779614.09 经营收入 110141.00 发包及上交收入 97100.00 补助收入 5200.00 其他收入 697.95 渔业村2007年7月30日 现 金 94359.02 银行存款 699556.74 应 收 款 12061.48 内部往来 474.18 固定资产 103997.76 减:累计折旧 1348.13 在建工程 3298299.28 管理费用 21706.60 其他支出 400.00 应 付 款 2250164.12 应付福利费 -54826.50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29236.43 专项应付款 572400.00 资 本 10000.00 公积公益金 1356818.34 发包及上交收入 31500.00 补助收入 27500.00 其他收入 6714.54 法山头村 2007年6月5日 现 金 90342.82 银行存款 122283.00 应 收 款 51010.00 固定资产 1482270.25 减:累计折旧 91497.65 固定资产清理 180.00 在建工程 3573810.93 经营支出 48457.20 管理费用 73479.08 其他支出 71100.00 短期借款 1800000.00 应 付 款 1401063.00 应付福利费 -224183.73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4064.95 专项应付款 1075400.00 资 本 270294.80 公积公益金 830993.82 经营收入 18246.90 发包及上交收入 237000.00 补助收入 16520.00 其他收入 333.07 梅岙村 2007年6月19日 现 金 2423.67 银行存款 1054.43 短期投资 应 收 款 392592.14 内部往来 库存物资 牲畜(禽)资产 林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203054.01 减:累计折旧 9325.99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362670.66 无形资产 生产(劳务)成本 经营支出 31102.27 管理费用 109513.64 其他支出 3929.50 农业发展支出 21889.41 短期借款 160000.00 应 付 款 45958.00 内部往来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145686.57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14395.63 一事一议资金 专项应付款 377600.00 资 本 16430.01 公积公益金 322832.07 未分配收益 经营收入 252389.50 发包及上交收入 62620.00 补助收入 12000.00 其他收入 365.10 山里村 2007年1月31日 现 金 1118.03 银行存款 649.64 应 收 款 590000.00 固定资产 110938.10 减:累计折旧 5525.37 在建工程 1146483.75 经营支出 14516.40 管理费用 18342.04 其他支出 1248.00 农业发展支出 1611.00 短期借款 170000.00 应 付 款 33000.00 应付福利费 -3767.09 专项应付款 1319620.00 资 本 36604.80 公积公益金 235599.94 经营收入 11245.50 发包及上交收入 2356.00 补助收入 74530.00 其他收入 192.44 山里村 2007年5月22日 现 金 75.10 银行存款 371181.10 应 收 款 590000.00 固定资产 110938.10 减:累计折旧 5525.37 在建工程 3329274.89 经营支出 16456.40 管理费用 164731.69 其他支出 22828.00 农业发展支出 3661.14 短期借款 -10000.00 应 付 款 30000.00 应付福利费 -45850.09 一事一议资金 57900.00 专项应付款 4130420.00 资 本 36604.80 公积公益金 179149.94 经营收入 40821.50 发包及上交收入 11251.00 补助收入 172530.00 其他收入 793.81 桩头村 2007年4月30日 现 金 8270.15 银行存款 1077.50 应 收 款 200130.00 固定资产 319832.76 减:累计折旧 22387.95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678035.75 管理费用 22517.39 其他支出 4500.00 农业发展支出 49281.80 短期借款 200000.00 应 付 款 127339.20 应付福利费 1240.19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一事一议资金 3460.00 专项应付款 184427.50 资 本 170717.28 公积公益金 481177.08 发包及上交收入 4700.00 补助收入 73392.10 其他收入 14804.05 桩头村 2007年10月23日 现金 29797.13 银行存款 2219.96 应 收 款200130.00 固定资产 327441.76 减:累计折旧 22387.95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678035.75 管理费用 23812.46 其他支出 9100.00 农业发展支出 51788.96 短期借款 200000.00 应 付 款 131104.20 应付福利费 -24121.60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一事一议资金 3460.00 专项应付款 184427.60 资 本 170717.28 公积公益金 481427.08 经营收入 10000.00 发包及上交收入 24700.00 补助收入 103392.10 其他收入 14831.51 塘厂村 2007年6月30日 现金 24221.28 银行存款 320.00 应 收 款 165218.58 固定资产 188863.05 减:累计折旧13891.88 在建工程 1922032.92 经营支出 26705.90 管理费用 26670.60 其他支出 87332.00 农业发展支出 8746.38 短期借款 442609.00 应 付 款 142678.07 应付福利费 -62163.64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1462800.00 资 本 23336.05 公积公益金 263596.70 经营收入 200.00 发包及上交收入 52560.00 补助收入 110000.00 其他收入 602.65 高山头村 2007年1月31日 现金 59680.41 银行存款 316.26 应 收 款 649.70 固定资产 260622.77 减:累计折旧 14527.40 在建工程 2073934.37 生产(劳务)成本 经营支出 326.50 管理费用 20257.70 农业发展支出 15596.75 应 付 款 406.00 应付福利费 -80738.81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一事一议资金 9600.00 专项应付款 2045100.00 资 本 185753.88 公积公益金 254647.19 未分配收益 经营收入 1735.00 发包及上交收入 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 353.80 投资收益 高山头村 2007年7月26日 现金 1648.21 银行存款 76169.95 应 收 款 649.70 固定资产 260622.77 减:累计折旧 14527.40 在建工程 2099374.87 经营支出 2311.50 管理费用 47662.41 农业发展支出 18907.03 应 付 款 966.00 应付福利费 -84645.52 一事一议资金 9600.00 专项应付款 2065100.00 资 本 185753.88 公积公益金 256942.19 经营收入 1735.00 补助收入 57000.00 其他收入 367.49 灵山头村 2007年7月18日 现金 1794.97 银行存款 858.40 应 收 款 54500.00 固定资产 12347.50 减:累计折旧 316.82 在建工程 2089145.10 管理费用 55947.50 其他支出 14550.00 农业发展支出 4230.00 短期借款 127650.00 应 付 款 519924.61 应付福利费 7550.04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一事一议资金 30000.00 专项应付款 1269000.00 资 本 3016.91 公积公益金 198808.24 发包及上交收入 920.80 补助收入 76000.00 其他收入 18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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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07龙溪村级财务公开(一) 2007-12-17
龙攻门村2007.9.30 现 金 11335.27 银行存款 1084964.87 短期投资 应 收 款 321708.90 内部往来 库存物资 牲畜(禽)资产 林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20665.38 减:累计折旧 2222.00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4883648.20 无形资产 生产(劳务)成本 经营支出 2272.00 管理费用 142098.42 其他支出 农业发展支出 4613.82 短期借款 应 付 款 5390718.50 内部往来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84813.62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一事一议资金 专项应付款 631000.00 资 本 1509.80 公积公益金 378556.40 未分配收益 经营收入 3600.00 发包及上交收入 11850.00 补助收入 108595.00 其他收入 28069.00 投资收益 山外张村2007.08.17 现 金 31028.03 银行存款 212475.66 短期投资 应 收 款 29588.21 内部往来 65449.00 库存物资 牲畜(禽)资产 林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341128.71 减:累计折旧 18830.00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900309.28 无形资产 生产(劳务)成本 经营支出 2043.14 管理费用 110329.99 其他支出 1870.00 农业发展支出 157429.41 短期借款 应 付 款 131185.50 内部往来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47936.71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7386.00 一事一议资金 专项应付款 639392.00 资 本 309916.01 公积公益金 359692.87 未分配收益 经营收入 24950.00 发包及上交收入 163288.00 补助收入 212680.00 其他收入 32267.76 投资收益 马头山村2007.07.11 现 金 128514.03 银行存款 18251.73 短期投资 应 收 款 144870.00 内部往来 库存物资 牲畜(禽)资产 林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108942.00 减:累计折旧 8132.00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1260779.32 无形资产 生产(劳务)成本 经营支出 10033.90 管理费用 18497.89 其他支出 农业发展支出 短期借款 应 付 款 20817.50 内部往来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34745.89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一事一议资金 专项应付款 1087200.00 资 本 89570.00 公积公益金 374058.83 未分配收益 经营收入 20891.00 发包及上交收入 17504.00 补助收入 13000.00 其他收入 13969.65 投资收益 山外张村2007.08.03 现 金 246246.17 银行存款 222475.66 短期投资 应 收 款 29588.21 内部往来 65449.00 库存物资 牲畜(禽)资产 林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341128.71 减:累计折旧 18830.00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893863.28 无形资产 生产(劳务)成本 经营支出 886.99 管理费用 103553.99 其他支出 1870.00 农业发展支出 101136.00 短期借款 应 付 款 284130.80 内部往来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46335.43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7386.00 一事一议资金 专项应付款 639392.00 资 本 309916.01 公积公益金 359692.87 未分配收益 经营收入 24950.00 发包及上交收入 163288.00 补助收入 212680.00 其他收入 32267.76 投资收益 邱家岭村2007.07.25 现 金 32798.13 银行存款 11162.85 短期投资 应 收 款 164472.34 内部往来 库存物资 牲畜(禽)资产 林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592684.67 减:累计折旧 27779.00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1112337.42 无形资产 生产(劳务)成本 经营支出 管理费用 33580.00 其他支出 50275.00 农业发展支出 短期借款 320000.00 应 付 款 67422.00 内部往来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7657.16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3316.00 一事一议资金 专项应付款 567800.00 资 本 590709.67 公积公益金 317250.24 未分配收益 经营收入 发包及上交收入 补助收入 109997.00 其他收入 693.66 投资收益 邱家村2007.08.02 现 金 16187.03 银行存款 9547.66 短期投资 12625.40 应 收 款 651167.30 内部往来 库存物资 牲畜(禽)资产 林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135694.19 减:累计折旧 11925.00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581026.30 无形资产 生产(劳务)成本 经营支出 管理费用 43846.88 其他支出 590.00 农业发展支出 4600.00 短期借款 42000.00 应 付 款 71580.00 内部往来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7471.86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4005.00 一事一议资金 专项应付款 604600.00 资 本 69025.33 公积公益金 561748.43 未分配收益 经营收入 发包及上交收入 3010.00 补助收入 94838.00 其他收入 24.86 投资收益 大密溪村2007.6.19 现 金 187811.29 银行存款 124383.37 短期投资 应 收 款 395371.01 内部往来 3217.09 库存物资 30.28 牲畜(禽)资产 林木资产 长期投资 100.00 固定资产 285846.01 减:累计折旧 38308.00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2531727.40 无形资产 生产(劳务)成本 经营支出 9000.00 管理费用 36033.62 其他支出 43086.00 农业发展支出 11279.87 短期借款 350000.00 应 付 款 716187.17 内部往来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21821.30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一事一议资金 专项应付款 1047300.00 资 本 170847.29 公积公益金 1049423.66 未分配收益 经营收入 16973.60 发包及上交收入 16000.0 补助收入 200982.00 其他收入 42.92 投资收益 壳业村2007.05.17 现 金 11191.12 银行存款 57696.19 短期投资 应 收 款 23850.00 内部往来 库存物资 牲畜(禽)资产 林木资产 长期投资 65000.00 固定资产 227075.84 减:累计折旧 24073.00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148650.00 无形资产 生产(劳务)成本 经营支出 管理费用 7178.10 其他支出 农业发展支出 短期借款 100000.00 应 付 款 25682.00 内部往来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8957.71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一事一议资金 专项应付款 资 本 30000.00 公积公益金 310821.47 未分配收益 经营收入 8500.00 发包及上交收入 2000.00 补助收入 47894.00 其他收入 628.49 投资收益 陈岙村2007.05.17 现 金 147.89 银行存款 14772.59 短期投资 应 收 款 274680.00 内部往来 库存物资 牲畜(禽)资产 林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293215.70 减:累计折旧 27420.00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780195.00 无形资产 生产(劳务)成本 经营支出 管理费用 18284.69 其他支出 2724.60 农业发展支出 20930.00 短期借款 221350.00 应 付 款 302000.00 内部往来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106444.01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一事一议资金 专项应付款 373300.00 资 本 289977.70 公积公益金 7810.88 未分配收益 经营收入 发包及上交收入 249310.00 补助收入 36000.00 其他收入 4225.90 投资收益 龙攻门村2007.06.27 现 金 19982.37 银行存款 1192086.77 短期投资 应 收 款 253708.90 内部往来 库存物资 牲畜(禽)资产 林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20665.38 减:累计折旧 2222.00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4665042.55 无形资产 生产(劳务)成本 经营支出 2272.00 管理费用 137186.40 其他支出 农业发展支出 4571.31 短期借款 应 付 款 5333668.50 内部往来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79166.40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一事一议资金 专项应付款 541000.00 资 本 1509.58 公积公益金 378556.40 未分配收益 经营收入 3600.00 发包及上交收入 11850.00 补助收入 81000.00 其他收入 21275.60 投资收益 小山外村2007.6.22 现 金 151596.90 银行存款 506527.43 短期投资 应 收 款 392764.10 内部往来 库存物资 牲畜(禽)资产 林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1642032.22 减:累计折旧 97537.00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3484879.80 无形资产 生产(劳务)成本 经营支出 3031.80 管理费用 125034.44 其他支出 28932.00 农业发展支出 54460.10 短期借款 应 付 款 3522206.00 内部往来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76835.87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一事一议资金 专项应付款 700000.00 资 本 813327.44 公积公益金 868828.60 未分配收益 经营收入 168491.52 发包及上交收入 33954.00 补助收入 159100.00 其他收入 69025.00 投资收益 33625.10 渡头村2007.04.30 现 金 349503.35 银行存款 5168442.67 短期投资 应 收 款 119449.50 内部往来 151000.00 库存物资 牲畜(禽)资产 林木资产 长期投资 170000.00 固定资产 815472.24 减:累计折旧 145124.00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183215.21 无形资产 生产(劳务)成本 经营支出 8632.00 管理费用 19374.00 其他支出 农业发展支出 1789.75 短期借款 应 付 款 1878975.50 内部往来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93608.72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一事一议资金 专项应付款 85380.00 资 本 560000.00 公积公益金 3949957.88 未分配收益 经营收入 171000.00 发包及上交收入 60800.00 补助收入 36294.00 其他收入 5738.62 投资收益 龙攻门村2007.03.12 现 金 44112.06 银行存款 902766.17 短期投资 应 收 款 913708.90 内部往来 库存物资 牲畜(禽)资产 林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20665.38 减:累计折旧 2222.00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3698891.53 无形资产 生产(劳务)成本 经营支出 2272.00 管理费用 123208.60 其他支出 农业发展支出 4571.31 短期借款 应 付 款 4782478.50 内部往来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72020.53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一事一议资金 专项应付款 541000.00 资 本 1509.58 公积公益金 378556.40 未分配收益 经营收入 3600.00 发包及上交收入 11850.00 补助收入 61000.00 其他收入 投资收益 马头山村2007.02.05 现 金 181207.76 银行存款 45122.08 短期投资 应 收 款 144870.00 内部往来 库存物资 牲畜(禽)资产 林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108942.00 减:累计折旧 8132.00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1216489.32 无形资产 生产(劳务)成本 经营支出 2813.90 管理费用 14483.16 其他支出 农业发展支出 短期借款 100000.00 应 付 款 20487.50 内部往来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47915.89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一事一议资金 专项应付款 1047200.00 资 本 89570.00 公积公益金 374058.83 未分配收益 经营收入 15564.00 发包及上交收入 补助收入 11000.00 其他收入 投资收益 壳业村2007.01.10 现 金 690.82 银行存款 130813.70 短期投资 应 收 款 3850.00 内部往来 库存物资 牲畜(禽)资产 林木资产 长期投资 40000.00 固定资产 227075.84 减:累计折旧 24073.00 固定资产清理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生产(劳务)成本 经营支出 管理费用 1621.40 其他支出 农业发展支出 短期借款 应 付 款 25682.00 内部往来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13475.29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一事一议资金 专项应付款 资 本 30000.00 公积公益金 310821.47 未分配收益 经营收入 发包及上交收入 补助收入 其他收入 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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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9-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履行公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五)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七)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三)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   (四)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   (五)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七)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   (八)安全生产台账的管理;   (九)应急救援措施;   (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交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七条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九)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合格。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大纲,协调培训计划,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避免重复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应当由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工伤等保险;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工会应当维护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及时制止生产经营单位侵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参加事故抢险和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安全标准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安全设施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三)按照国家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四)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报重大危险源,并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履行统一管理的职责。   发包方、出租方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生产经营单位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设备(构件)吊装拆卸、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   (三)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   (四)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九条使用机械冲压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以及标准要求,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机械冲压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检测。   从业人员发现所操作的机械冲压设备不符合前款规定时,有权停止作业。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运输、高空悬挂作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鼓励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三十一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认证、咨询、安全培训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并对中介服务结果负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并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在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已经设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省、市、县(市、区)三级监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和其他科学数据,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经受理的举报事项,在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者实施报复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该单位信用信息。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指导,使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当即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保管现场重要痕迹和有关物证。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十六条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进行事故调查。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第四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责任人员的处理。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批准、许可、颁发证照、验收通过的;   (二)对应当依法制止和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和处理的;   (三)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六)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七)违反规定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的;   (二)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进行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械冲压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机械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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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综治政务 2006-8-7
1、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计生证,应携带什么材料? 答:一寸照片5张,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学生证、毕业证、结婚证)、常住地政府计生部门婚育状况证明、暂住地址、房东姓名、服务场所名称。 2、乡司法所(综治办)代表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哪些? 答:处理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发生的纠纷。主要指恋爱、婚姻、家庭、赡抚养、继承、邻里、房屋宅基地、债务、生产经营、赔偿等纠纷。 3、乡司法所(综治办)不予受理的纠纷范围? 答:①超过《条例》规定的纠纷,例如与人身、财产无关的纠纷,宗教纠纷及公民与国家、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纠纷; ②一方当事人要求调解,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纠纷; ③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有关行政部门受理的纠纷; ④应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处罚的案件; ⑤应由国家仲裁机关或国家主管机关处理的合同纠纷和案件; ⑥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收养、遗嘱、继承权等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要求变更、撤销而引起的纠纷; ⑦浙江省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厅七家联合发文《关于处理民间纠纷及因此引起的斗殴、伤害等问题分工规定》中规定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的纠纷。 4、如何办理纠纷调处? 答:①服务对象:纠纷当事人 ②申办资格:申请人请示(回村需村出具纠纷移送表) ③办理程序:受理→初审→调解 ④办理时间:7个工作日 ⑤受理:司法所 5、哪些人员应列入村、单位帮教对象? 答:①有轻微偷盗、抢夺、诈骗等行为的; ②有轻微流氓行为,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的; ③多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 ④有轻微窝赃、销赃行为的; ⑤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解除劳教、小教未满三年的; ⑥有其他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 6、帮教工作有哪些方针和原则? 答:帮教工作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因人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 7、对哪些犯罪,村、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依法监督、改造工作? 答:①依法判处管制的罪犯; ②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③依法判处缓刑的罪犯; ④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 ⑤依法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 8、私有房屋出租人必须遵守什么规定? 答:①对出租的房屋作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②督促承租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和履行治安安全义务; ③发现承租人及使用人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发现可疑人员和物品,也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9、私有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①严禁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赌博、卖淫、嫖娼、销赃、窝藏、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②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租赁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或者经营危险物品; ③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④不得串换、转租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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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简答 2005-12-7
  1、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凡户籍在本县,出生200天以后的农村居民及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没有年龄上限)。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的人员不必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如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需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及城镇居民带上户口簿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到自已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或社区办理参保手续,要求整户参保。   3、办什么要整户参保?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国家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所实施的一项保障制度,实行村民筹一点、集体贴一点、政府补一点的集资办法,本着互助共济的原则,共同承担疾病风险,为生病群众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减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出现。因此要求全家人统一参保,这样既能为他人提供帮助,也在为自己提供保障。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交多少钱?   我县的收费标准是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县财政贴补50元,乡镇(办事处)贴补20元,个人交纳30元。鼓励集体经济较好的村对村民进行贴补。   5、交费后的保障时间是多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时间为一年,即交费年的12月28日零时到次年的12月27日24时,要求整户连续参保。   6、是否可以中途参保或退保?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按年度整户连续参保制度,参保人员不能在超过收费期后参保(即不能中途参保),也不能在中途退保。   7、参保人员住院时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参保人员在本县各定点医院住院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到设在医院的“农医保专管员”处登记,“农医保专管员”会告知你一切所需手续。   参保人员到县外省内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可直接去就医,出院后到农医保业务管理中心办理补偿即可;参保人员到省外医院就医时,应先到农医保业务管理中心办理外出就医手续,特殊情况的可在住院的5天内到业务管理中心办理手续,未办理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将按正常情况核算后的80%比例报销医药费。   8、如何办理转院手续?   参保人员在住院时需要转院的,转省内各定点医院不必办理任何手续,直接转院即可;如转省外医院治疗,需到业务管理中心办理转院手续,病情危急的,可先行转院,在5天内到业务管理中心补办转院手续。   9、参保人员遇到急诊时怎么办?   参保人员突发急病不能到定点医院治疗时,可就近选择合适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的5天内,由参保者家属凭医院急诊住院证明到农医保业管中心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10、长期在外经商务工的参保人员如何就医?   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可在居住地的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后参保者或家属必须在住院的5天内告知业管中心已入住医院的名称、级别和所患疾病。出院后提供暂住外地的证明和补偿需要的其它单证。   11、因病情需要,需到院外进行一些特殊检查怎么办?   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因本院无医疗设备需到外院检查的,需持医院医务科证明,经农医保业务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1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哪些医疗费能给予报销?怎么计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能报销一般疾病的门诊医药费,只有住院时才能享受到一定比例的住院医药费报销。参保人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属于补偿范围。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费用500元以下部分,不予补偿;501元以上至2000元部分,补偿25%;2001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补偿30%;5001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补偿35%;10001元以上至20000元部分,补偿40%;20001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补偿45%;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50%。   例:王某住院化去医药费共30000元(已剔除自负部分),首先要自负500元,再按下式计算:1500(501元以上至2000元部分)×25%+3000(2001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30%+5000(5001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35%+10000(10001元以上至20000元部分)×40%+10000(20001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45%+11525元。则王某实际得到11525元的补偿。   凡在本县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即坎门中心卫生院、陈屿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的,起报线降为300元,其它标准不变;在本县以外台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上述标准的90%补偿;在台州市以外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80%补偿。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按正常情况核算后的50%比例予以报销。   13、门诊医药费能不能报销?   一般疾病的门诊医药费不能报销。我县从2005年12月28日起对下列6种疾病的门诊医药费可以同住院医疗费用一起统一报销,报销标准仍按上述规定执行。这6种疾病是:①恶性肿瘤放疗、化疗;②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③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④再生障碍性贫血;⑤失代偿期肝硬化;⑥血友病。具体补偿办法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14、如果一个人一年内多次住院如何补偿?   个人全年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次补偿,分别理算,即“住院 一次结算一次”。全年一次性或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偿额3万元。   15、报销时需提供哪些手续和材料?   参保人员报销时应提供:①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②医疗费用发票;③费用明细清单。同时要携带:①医保卡;②户口簿;③本人身份证;④其它相关证明。委托他人办理补偿手续的,需提供参保人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16、参保人员补偿时有哪些便利措施?   参保人在本县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到所住医院医保专管员处办理补偿手续,医保专管员收到参保人申请医疗费用补偿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支付补偿金;补偿金额在1500元以下的,可当场补偿。在本县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到农医保业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经医保专管员和农医保业管中心审核后难以确定补偿金额的,报县农医保办审核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补偿。   17、住院原发票遗失了怎么办?   对遗失发票原件者,需要到原医院复印发票存根联,并加盖医院财务章,同时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手续,报销时将按正常情况核算后的80%比例给予补偿;   18、如何才能快捷方便地得到住院补偿?   2006年起,各乡镇均在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了农医保代办点,负责代办本乡镇群众的补偿等服务工作,并提供政策等方面的指导和解释;一些村居也有农医保联络员,为群众代办有关手续,群众可以通过他们帮助办理补偿。   19、哪些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补偿范围?   (1)第三者造成参保人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用由第三者负担;   (2)自购药品、门诊医疗费、观察室医疗费用、健康检查费用;   (3)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检查、诊疗项目及擅自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康复性医疗、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客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   (5)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并发症和后遗症状等);   (6)参保人因自杀、斗殴、服毒、欺诈、犯罪等故意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7)企业员工(包括企业主)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8)参保人发生交通故所涉及的一切医疗费用;   (9)本县社会基本医疗保障规定的需个人自费承担的医疗费用;   (10)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费用。   20、未整户参保的人员如何才能获得补偿?   未整户参保的人员(已参保学生险的学生除外),在住院结报补偿时,必须以户为单位,将其家庭所有应参保成员的保障基金补足后,方可申请结报补偿,补缴标准按每年每人60元执行。当年度农医保业管中心对原已参保的家庭成员,按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的90%进行补偿;原未参保的家庭成员在当年度不享受补偿待遇。   21、农医保基金如何管理和使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由县财政局设立财政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县农医保业务管理中心负责统筹补偿全县范围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业务。若发生亏损,由县人寿保险公司垫付亏损额,然后在以后年度的节余中扣回垫补额;若有盈余,则盈余的基金全部转入下一年度农医保基金统筹使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接受县审计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并实行每年一次审计制度,审计结果向县政府递交书面报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基金和不合理补偿,违反规定的,予以严肃查处。   22、关于定点医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院治疗制度,即参保人员必须在定点医院治疗才能给予正常报销,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将按定点医院标准的50%比例给予报销。具体的定点医院如下:   玉环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玉环县人民医院、玉环县第二人民医院、玉环县中医院、陈屿中心卫生院、坎门中心卫生院。   台州市内定点医院:台州医院、台州第二人民医院、台州中心医院。   台州市外定点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浙江大学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特殊情况需转外省的,即转公立三级以上医院。   23、对定点医院如何管理?   定点医院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县医保办定期组织对定点医院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其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且不及时改正的,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定点医院有不合理收费行为或者违反本县医疗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农医保业管中心应向县医保办和县农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4、哪些对象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及因灾害性、突发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对象,在获得医疗保补偿后,其个人自负的医药费用可以向当地政府的民政机构申请医疗救助补助。   25、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权利:有权根据规定享有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有权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有权对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提出批评和投诉。   义务:自觉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积极配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保健服务;监督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2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传统合作医疗有哪些不同?   ⑴各级政府加大了支持力度:我县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补助每人每年20元,乡镇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补助每人每年10元,农民自己缴纳30元,政府补助比例达到50%;   ⑵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共济抗风险能力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保“大病”,也适当保“小病”,着力点放在缓解大病致贫、返贫的突出问题上;   ⑶提高了统筹层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统筹,增强了合作医疗的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⑷强调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以及赋予农民知情、监管的权力,在报销政策、程序等方面及时、完整地向农民公布,确保农民公开、透明、公平地获得报销;   ⑸由政府负责建立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所需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承担,不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这体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之一;   ⑹县级政府配套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并享受合作医疗,同时对大病困难对象提供合作医疗补偿后的医疗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出现。   有关政策问题请咨询:             玉环县农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7212121             地址:玉环县卫生局412室             有关业务问题请咨询:             玉环县农医保业务管理中心             电话:7233076 7216559             地址:玉环县公路稽征所对面(城关办事处出租房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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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认真做好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龙党委[2005]4号 2005-3-3
为了认真做好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进一步落实上级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对村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为农村经济服务这个基本点,严格执行党章、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集中广大党员、群众的意志和智慧,进行民主选举,选出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公认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班子,推动我乡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要求 一是职数安排。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名额。(一)村支部委员职数:①党员数不足7名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②党员数超过7名但不足50名的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会名额一般为3至5名。③党员人数在50名以上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5至7名。(二)村委会职数:①村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委会成员由3人组成。②村人口1000—2000人,村委会成员由5人组成。③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委会成员由7人组成。 二是班子结构。在年龄结构上,要尽量注意梯次配备,以35—45周岁年龄段为主体,原则上要有一名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在职业结构上,要多注意选拔从事非农职业的各类优秀人才;在文化结构上,要努力提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成员的比例;在成员结构上,要注重妇女干部的选拔,努力提高女干部比例;在换届选举中,要积极引导党员、群众正确把握条件,注重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和结构,使新一届的村党支部、村委会,能够很好地领导开展农村各项工作。要积极鼓励和支持村两委交叉兼职。 三是素质要求。(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法制观念强,遵守国家法规,正确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贯彻上级的决策决定,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作风民主,群众拥护。(二)具备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开拓,踏实肯干,艰苦创业,乐于奉献。(三)具备一定的致富能力和工作能力。市场经济意识较强,具有带领群众加快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本领。(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五)村两委成员文化程度一般在初中以上,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党支部书记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统揽全局的协调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文化程度一般应在高中(中专)以上,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三、方法步骤 这次我乡村级换届选举,先进行村党支部换届,要求在3月底完成,再进行村委会换届,要求在5月底前完成,以利于从组织领导上为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村党支部换届选举要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全面实行“两推一选”办法,即“党员民主推荐、群众推荐测评、党内民主选举”。在村党支部班子进行选举时,先由党员和非党代表无记名投票推荐初步候选人,再由乡党委根据推荐票数,按照组织程序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提交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班子成员。 村委会换届选举,要按照《村委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公开竞选”。重点抓好以下环节:一是依法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我乡实际,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其人选必须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本村情况,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乐于为村民服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由村党支部主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或在村中享有较高威望的老干部、老党员担任。二是依法做好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的推荐工作。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依法推选好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必须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人口不足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不少于20人,人口在5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不少于30人。村民代表中非党比例一般应不少于三分之一,非村“两委”会成员的村民代表比例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均实行民主选举,可由各村民小组采用不定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的办法进行选举,村民主监督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成员由3—7人组成。具体推选时间安排在新一届村支部、村委会产生后进行。其任职条件:必须是村支部、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以外的选民,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公道正派,懂政策、懂财务,办事认真,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积极推行村民授权村民代表决策制度,村民可以书面委托形式授权村民代表行使自已的决策权。三是依法提名,确定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为了选出各方面素质比较高的村委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民提名候选人之前,应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村干部素质要求制定出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引导村民按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提名推选候选人。确定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可采用预选的方式。四是有组织地做好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工作。正式候选人确定后,要向村民正式公告,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在选举之前,有条件的行政村,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可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在选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发表治村演说,接受村民询问。候选人阐述和回答有关问题,选民向候选人提出问题,都必须平等、客观、公正、公开。介绍的情况不能有虚假成分,候选人之间不准搞人身攻击,候选人的承诺不得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五是制定好选举办法和选举工作细则,组织好投票选举。选举办法和选举工作细则在选举工作开始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必须严格执行。要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资格确认、审核、登记,不能错登、重复登、漏登,有特殊情况,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村选举办法确定。每一选民只能在一地登记,一地选举。要积极创造条件,召开选民大会进行正式投票选举,保证选举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此外,还要切实加强对流动票箱、秘密写票和委托投票等具体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 四、组织领导 (一)换届选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我乡已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村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各村换届选举工作在联系领导的指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查排分析村级换届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村班子调整要做到心中有数,并积极推荐公开选拔出的村级后备干部进村班子。村党支部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坚持依法选举。要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选民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克服和纠正宗教、宗派观念,引导村民群众把那些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选进村委会班子。对选举工作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注意内外有别,认真调查,实事求是加以甄别,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三)要严格依法办事,严禁各种违法行为。对干扰、妨害、破坏换届选举的,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造成后果的,要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惩处。通过贿选、舞弊等非法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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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严禁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通告 玉政发[2004]61号 2005-1-7
为了坚决制止非法买卖或占用耕地、林地、河道,违法用海和违章建筑行为,规范土地市场和建设秩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动工建设都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严禁非法买卖或转让耕地、林地、海域,严禁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海域、河道,严禁非法挖沙、采石、采矿、取土,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违法翻改扩建等违章行为,严禁利用违章建筑从事各种生产经营等营利活动。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单位、村级集体和个人将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村级集体,还将冻结其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违章建筑从事各种生产经营等营利活动的,不予发放相关证照;已发放的,一律予以依法告知变更或注销,并停止供电、供水。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5年1月31日止,主动退回被占用的土地、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买卖占用土地违法用海和违章建筑的通告》(玉政发[2004]29号)同时废止。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以来信、来访或来电等形式积极举报。举报电话:7234567(为民专线电话),7253508(港南片),7420168(港北片)。 二○○四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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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作意见通知 玉环县龙溪乡人民政府 2004-9-2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1]41号《转发省文化厅、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大力挖掘我乡悠久的历史文化遗产,现就在全乡范围内开展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普查的范围包括以前历次调查中有记录可查的文物点和尚未发现的历史文化遗产。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列入普查范围。普查的主要内容为:(一)历史文物。即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古遗址包括洞穴、聚落址、古城址、古道遗址、古窑址、矿冶遗址、寺庙遗址等;各类古墓葬和古建筑包括宫殿、衙署、寺观、祠堂、书院、民居、古塔、古桥、古城、园林、牌坊、古代水利工程和其它古建筑等;石窟寺和石刻包括摩崖造像、造像碑、碑刻、岩画等。(二)近现代文物。即与重要历史人物或事件有关的遗址、旧址、建筑、石刻、墓葬以及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店铺、工厂、洋行、银行、教堂、学校等。(三)历史街区和地段。即能够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各街区、集镇、村庄、建筑群等。   请有线索者与乡政府联系。或在留言本上留言,谢谢!联系电话:宣统办(05767492182)计生科教文卫办(05767491027)email: longxixian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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