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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流动人口验发证制度。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地前,凭《居民身份证》、村(居)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已婚者持《结婚证》,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成年流动人口持本人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10天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对没有持证的对象,及时发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临时查验证明》,限期补办《婚育证明》。
二、流动人口避孕育和孕环情检测制度。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按规定需要落实节育措施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落实好节育措施。对外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必须保证每年二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孕情、环情检查,免费为其提供避孕药具。发现非意愿妊娠对象,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四、流动人口管理责任制度。乡(镇)与村居(企业)要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落实法人责任制。村(居)与外出人口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落实担保责任制。村(居)与房屋出租户、房屋出租户与房客(外来流动人口)签订协议。落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
五、流动人口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基础档案和统计报表制度,对外出、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进行登记(人回注销),登记要逐项详细、规范,乡(镇)与村(居)档案必须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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