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溪乡全程办事代理制村级代办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全程办事代理制.形成科学合理的为民、便民办事方式特制定事办法。
第二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村级代理应理智公开、公平,依法、高效和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村设立全程办事代理制村级代办点(以下简称村级代办点)作为执行全程办事代理制村级代理的具体场所,专门受理申办事项。
第四条 村级代办点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对申办件较少的村。也可几个村联合设立。村级代办点一般设在村两委办公场所。村级代办点应从便于申办出发。确定具体时间受理申办事项。
第五条 村级代办点受理事项范围;镇乡全程办事代理室受理的事项(按规定申办人必须到场办理的除外) ;需由村两委办理的事项;为申办人提供咨询和解释等服务工作;其他适宜在村级代办点受理的事项。
第六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村级代理办事程序由受理。传递、回复三个环节组成。
第七条 受理时,可采用书面、口头等方式受理.做好登记工作。出具受理单,并向申办人告知承诺时限。对申办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办事项。
第八条 传递时.要主动与乡代理室和村两委联系。及时做好衔接工作。
第九条 回复时,及时做好说明和资料归档工作。并听取申办人的意见。
第十条 申办人可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等形式,向乡全程办事代理室投诉。各代办点遇到重大投诉事项以及涉及到其他单位的投诉事项。应及时上报乡全程办事代理室。
第十一条 村经有代办点应建立回访和置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对申办人进行回访遇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村级代办员由乡驻村干部和村干部(包括村会计、村计生员 等)组成。村干部负责受理和回复工作。以及传递需由村两委办理的事项;驻村干部负责传递需由乡全程办事代理室受理的事项。下村处理传递事项每周不少于三天。
第十三条 村级代办点的设立由村两委提出。 乡全程办事代理室审核。乡党委批准。
第十四条 村级代办点由乡、村两级联合监督和管理。乡组织办应把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村级代理办法和村级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便村级代办点成为村两委为民办实事的窗口和联结村民的桥梁。
第十五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村级代理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考核工作由组织办和乡全程办事代理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与驻村干部评优评先及代办员奖金挂钩。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办和乡全程办事代理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电话: 0576-87494156
传真: 0576-87494156
地址: 玉环县龙溪乡渔业村